(二)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三)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具体办理非税收入有关银行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业务;
(二)按照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日(月)对账单(表)和反馈收缴信息;
(三)按照要求开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银行端信息系统,并与县财政局联网;
(四)接受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威宁县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缴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非法使用财政票据等行为,缴款人应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将采取措施,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检查,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缴款人、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故意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并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按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办理。情节严重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