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在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之前,所有领用旧版财政票据的必须全部核销并结算清楚款项方可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持证领购、限量供应、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相关事项按《威宁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票证管理制度》、《威宁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票款结报制度》(威财字[2008]23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将对执收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日常验审与年检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
(三)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威宁县支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三)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督促执收单位依法执收;
(二)组织实施本系统的非税收入收缴;
(三)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的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