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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府办〔201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乡镇、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我县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信用联社作为县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

  第六条 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威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门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同时,取消各单位尚未取消的收入过渡户,并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收入过渡户上的资金全额缴入“威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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