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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90个村卫生室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房屋建设标准及建筑要求

  1、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相关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按不低于60平方米建设,不设床位。

  2、建筑要求: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按诊室、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满足耐火、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基本要求。

  3、房屋建设及设备配置:县卫生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与管理。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为村卫生室具体建设单位,负责各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协助卫生局做好房屋选址、落实土地、图纸设计、修建、工程验收、资料收集、定时上报工程进展情况,以及设备的采购、分发、管理等。

  4、建设资金:以中央预算内投资部投资为主,每个村卫生室建设费用为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4万元,省预算内投资1万元),全部用于土建。

  五、资金管理和使用

  1、资金管理:本着坚持专款专用、集中使用、统一制定分配方案、分头组织实施的原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不得挪用。

  2、资金使用:资金到位后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要求进行支付,资金核算参照国家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结算。

  六、职责划分

  1、县卫生局负责190所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工作任务的落实和督导检查,与相关部门一道组织考核验收,并做好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项目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各项工作。制定对村卫生室的管理、考核办法,配齐并培训村卫生室医生。

  2、各项目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建设任务纳入当地整体规划,同时,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具体负责做好建设工作的组织及职责落实,确保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建设用地由各乡镇具体落实,无偿提供。

  3、190所村卫生室实行议标的方式,交由正规、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每个建设单位确定一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员,严格按照村卫生室建设规模标准监督承建公司施工,并配合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县卫生局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不定期对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产权责任:建成的村卫生室属国有资产,县卫生和食药监管理局为资产的管理部门。县卫生和食药监管理局委托乡镇卫生院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具体实施监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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