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折不扣地执行“五个一律停产整顿”的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水害隐患严重、雨季“三防”措施未落实的矿井,未淘汰木支护、采掘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以整合技改之名行非法生产之实、或非法违法建设、或施工不能保证安全的整合技改矿井,必须一律停产整顿。一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无条件地先停下来。二是其他四类矿井以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组为单位,组织力量逐矿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情况,认真对照(黔府办发[2010]73号)文件的规定,该停的坚决停下来。三是要严格执行分级审批整改方案、分级组织复查验收的规定。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整改方案审批和复查验收由各组组织实施。四是要按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大督促、指导力度,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关于明确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的通知》(黔安办[2010]49号)要求,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五到位”,逐条整改、逐条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3、全面清理检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要严格按照省能源局《关于取消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通知》(黔能源发[2010]451号)的要求,严格回撤设备、设施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并督促按审批的方案进行回撤,确保回撤期间的安全。
4、全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要抓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地加快推进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要切实将“六大系统”作为建设矿井的重要前置条件,加强监管,严格审查。
(四)加强信息调度,不断总结提高。各乡镇、各小组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调度、统计,认真上报相关工作信息。严格执行周调度、月总结制度,每周五和月底前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的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报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康来辉电子邮箱:wnmaysl@163.com 传真电话:0857-6224561)
三、全面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地、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出资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是必须依法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严禁无证非法生产建设。二是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矿长、技术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等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是要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方针、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和管理制度,加强瓦斯检查监控。五是必须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落实先探后掘的要求和措施,加强水害防治。六是要大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提高煤矿企业生产技术水平、改善安全状况。七是要加快采掘支护改革,预防顶板事故。八是要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治理责任制,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九是必须依法做好职工监控监护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十是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规定使用好煤矿企业各项安全费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十一是坚决落实停产整顿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编制停产整顿方案和保障停产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对拒不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消极等待、以停代整的煤矿,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