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
《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