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内容关键环节的把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照“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慎实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行为只有在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并经向执法机构负责人申请同意后,由2名以上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实施前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时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要经过集体讨论来决定是否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制作和送达行政强制文书,文书要求统一规范、加盖交通行政执法专用章并及时送达。
三、有关工作安排
1、成立领导小组。为了保证《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和交通部《通知》所部署的任务目标的圆满实现,交通港口局成立以王昌军巡视员为组长的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局法规处处长、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交通(运管)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处。各单位、各部门也应按照要求成立相关组织,以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行政强制法》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系统科学的培训、检查、考核制度,以加强和促进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按照行政强制一般程序和具体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制定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和制作标准。
3、强化检查监督。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工作的检查监督。培训班结束之后要通过考试来检验学习的效果和情况,并将考试成绩作为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个人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年审的依据,对个人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件或证件年审。要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严把准入关,对于没有依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实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审查,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达到强制内容和强制效果的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