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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认真完成各项清理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交通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要求,将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进行全面对照梳理,凡是与上位法的新规定和新要求不一致的内容都要进行修改或废除,经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后再向社会公布,以确保行政强制主体明确,程序合法。此项工作11月底前全部完成。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规范行政强制内容。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内容与《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内容不一致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首先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然后经交通港口局法制机构研究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定,确保内容上与上位法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进一步明确行政强制的主体资格。《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凡是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的、没有依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行政强制权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

  三是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和修改,确保新规定和新要求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强化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审批和当场告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严格遵守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各项程序规定,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法》施行的根本目的在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人员都应以严格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着眼点和出发点,增强对《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真正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法治意识、全局意识,紧紧抓住《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这个良好契机,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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