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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第十七条 经销商对补贴对象出具的《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在本市购机补贴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向补贴对象出具合法的全额购机发票,将所购机具按约定送达并与补贴对象签订《上海市补贴农机送达验收单》(附件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应对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机具标注,实行档案管理,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购机者姓名(购机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地址、联系方式、购机日期、机具品种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安装地址(存放地点)、发动机号、机架号、补贴机具编号、牌证号等。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购机补贴管理系统、涉农资金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购机和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本市在上海农委政务网和上海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开设立举报热线,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购机及补贴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经查明举报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二十条 补贴对象收到指标确认通知书后无故放弃购机的,停止其三年申请购机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拖拉机八年,其它机具五年)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补贴机具。受本市重大建设规划调整等特殊因素影响确需转卖的,须经所在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对擅自转卖补贴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倒卖补贴机具案件的区县或市有关单位,核减其下一年度补贴资金计划额度。

  第二十一条 经销商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报市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按规定做好农机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并接受市、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补贴对象的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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