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明确补贴机具品种、型号、补贴额等相关购机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购机补贴申报指南要求、补贴资金规模以及购机需求,制定年度补贴计划并上报市农机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于年度预算批复后,尽快审核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经审核下达的补贴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结余补贴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经审核下达的补贴计划及优选条件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在同等条件下,若申请数量超过计划数,须在当地乡镇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抽签、摇号公告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所在村公告栏、乡镇和市农机化网站上公示。补贴对象名单在同样范围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发放给补贴对象,并组织协调购机事宜。
第十三条 经销商完成供货后,应将全额购机发票复印件、补贴农机送达验收单等证明材料送交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结算申请。
第十四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在经销商完成供货三个月内审核并结算补贴资金,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部门与区县财政部门、市有关单位实施年度资金结算。
第四章 购机程序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通过所在地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农垦系统农场)向区县或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附件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持证操作的农机,凭有效操作证件进行申购(操作证复印件交送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可凭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发放的《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在有效期内自行选择经销商联系购机,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支付价款,也可委托区县或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代理购机并缴付购机差价款。代理购机须由区县农机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开展统一采购,市有关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规范程序实施统一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