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不合格:德、能、勤、绩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年度考核是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一般应在“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整年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服务期满考核是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整个服务期进行综合评价,一般应在“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前的最后一个月内进行,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由县(市、区)人社局和乡镇(街道)、用人单位领导组成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
(三)服务乡镇(街道)及用人单位根据“三支一扶”大学生总结情况,结合被考核人平时工作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县(市、区)人社局根据服务乡镇(街道)及用人单位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结合被考核人平时工作表现,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将《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登记表》送被考核人签字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县(市、区)人社局考核结束后,应填写《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备案。其中,不合格人员名单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负责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结果将作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对考核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第九条 对服务期满1年以上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续聘协议,样本统一使用《吉林省“三支一扶”计划续聘协议书》(见附件3),作为原有《协议书》的附件一并使用。“三支一扶”大学生续聘期间不颁发《“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两年服务期满时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续聘情况要逐级汇总后上报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