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1]24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吉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工作积极性,为其就业、奖惩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及吉林省有关“三支一扶”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服务乡镇(街道)及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及服务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在岗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以“三支一扶”大学生所在服务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考核其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是指适应服务岗位要求,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发挥特长服务基层的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吃苦奉献、勤奋敬业精神和遵纪守法的情况。
绩,是指履行服务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服务工作成绩情况。
第五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县(市、区)在岗人数的15%。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考核表装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档案。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