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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字〔2011〕9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劳务派遣单位:

  现将《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用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即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岗位人员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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