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同时充分发挥调解和判决的比较优势,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认真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进一步做好行政案件的诉讼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对各类与示范区建设、发展联系紧密的重大案件、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敏感案件以及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群体性案件,要尽可能通过调解或协调的方式结案,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对示范区建设、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积极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并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45、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加强立案窗口建设,简化立案程序,规范“一站式”服务;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推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等有效做法,减轻当事人讼累。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进一步推行执行救助金制度、涉访特困救助金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建立和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网络直播庭审等有效做法,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46、积极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着力完善以公正司法为核心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以高效司法为核心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以廉洁司法为核心的案件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科学客观的审判业绩考评办法。定期开展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研判,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强化审判监督指导,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审判质效。
47、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问题,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综合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多元手段妥善做好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抗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对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领导决策及相关部门改进工作服务。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和保障示范区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8、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工作指导、督查。示范区内各级法院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保障和服务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协调。根据案件变化情况及工作需要,适时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或审判机构,专司涉及示范区建设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