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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意见

  七、切实加强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权益及时有效实现
  36、努力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大对规避执行、阻碍执行的制裁力度,切实提高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综合运用,推动信息共享和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健全执行联动与威慑机制,推进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
  37、加大涉及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及弱势群体和特困群体的执行案件,积极运用强制报告财产、媒体曝光、悬赏执行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8、审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执行案件。加强立案审查,完善执行异议、复议制度,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和沟通协调工作,引导被拆迁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在得到补偿后自觉搬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在依法保障示范区建设顺利推进的同时,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39、依法灵活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对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属于示范区重点培育的产业领域的被执行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对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继续经营前景黯淡的被执行企业,迅速采取执行措施控制财产,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依法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利益。针对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执行举措,适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努力促进示范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40、加强异地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对示范区内企业申请执行示范区外被执行人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协调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予以配合;对示范区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示范区内企业的案件,执行法院应书面报请上级法院审批同意后方可采取异地执行措施。
  41、强化执行监督与指导。对下级法院执行的涉及示范区建设的案件,上级法院应通过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和执行请示案件的办理工作,强化监督与指导。对涉及示范区建设的系列执行案件,应统一协调、统一指导,必要时可依法指定同一法院集中执行。
  八、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提升司法保障和服务效果
  42、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建立办案“绿色通道”制度,对涉及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对涉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重大案件,指定专门的审判、执行组织,选派工作得力的业务骨干开展审理、执行等各项工作,确保依法公正高效稳妥处理。健全完善重大案件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对审理的重大敏感性案件,切实开展风险评估,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43、妥善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坚持以是否有利于示范区建设、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标准,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考虑示范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各类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确保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对于在示范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合同及传统合同形式中的新类型条款,除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外,不轻易否定其效力。审慎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审核程序,确保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坚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调整违约金,避免绝对的、简单化的按固定比例调整。及时准确地行使违约金调整的释明权,防止增加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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