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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意见

  30、依法加强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现有法律规则和立法精神,积极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其他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保护提供者和持有者的正当权益。加强对传统医药和传统工艺的保护,推动传统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弘扬民族产业优势和示范区特色经济优势。
  31、依法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关系,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同时,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六、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2、依法审理好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案件。既要保护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行政机关创新土地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协调承接产业转移用地需求,确保示范区内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兼顾公平合理性,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妥善化解征迁矛盾,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示范区建设发展。
  33、妥善审理涉及项目审批、工商登记、税收征管、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认真执行《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有关示范区管理体制、权限的规定,对于省直管集中区、集中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该条例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超越法定职权认定,促进示范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充分考虑示范区先行先试的政策规定,对于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不与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相抵触、有利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行政行为,应予维护和支持。妥善审理涉及示范区内企业的行政案件,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兑现落实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纠正行政机关对示范区内企业的不当收费、处罚等行政行为。
  34、认真审理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妥善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金缴纳和发放等劳动保障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涉及居民收入分配的行政案件,切实保障城乡居民收入权益,推动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妥善审理涉及受教育权的行政案件,维护教育公平,实现学有所教。依法维护和支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示范区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命健康、住房保障、国民教育、消费维权、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实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合法的行政行为。
  35、依法审理好资源环保类行政案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和执行资源环保行政处罚和排污费征收等非诉行政案件,妥善审理涉及示范区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加强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探索建立涉环保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工作机制,实行环保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保司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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