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妥善审理公司类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案件,维护公司“资本三原则”,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对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等股权结构调整案件的审查标准,尊重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东内部约定,注意维护公司的团体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妥善审理涉及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侵犯股东权益纠纷,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遵循效率、程序公正、利益均衡保护的原则,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示范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20、依法审理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认真审查破产原因,充分发挥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作用,确保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注重运用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努力挽救出现经营困难但有再生希望的危困企业,保障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着力实现保护债权、保证就业、保持增长的社会效果。
21、依法审理好利用外资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案件。正确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既要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理信赖利益,也要保护涉诉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对外担保与一般情形下形成的对外担保区分开来,正确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2、妥善审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和外商非正常撤资纠纷案件。准确理解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外商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和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维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因外商企业投资者非法撤资逃债而引发的案件,要及时做好相关人员和财产控制及证据保全,制定稳定职工和债权人工作预案,防止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3、依法审慎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严格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不得因为基础交易发生纠纷而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严格把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信用证止付申请,必须严格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应当注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