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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意见

  13、加强涉农纠纷案件审理。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纠纷案件,维护示范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促进示范区农业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妥善审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案件,促进示范区农业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审理好涉及农业投资、种粮补贴、农机补贴、家电汽车下乡等纠纷案件,保证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
  14、依法审理好涉及旅游、物流、生态保护等民事纠纷案件。正确调节旅游、物流等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利益关系,保障旅游、物流等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配套服务承接产业转移。妥善审理资源开发利用、污染环境等纠纷案件,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
  15、认真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综合考虑借款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有无涉及第三人等实际情况,审慎审查借据及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促进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对高利贷、计收复利等法律禁止的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
  四、切实加强商事审判工作,努力为示范区建设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6、妥善审理金融、保险类案件。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依法确认票据权利的成立,促进票据流通,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资质条件,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从业者从事金融委托理财业务,防止违规变相的委托理财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条款,平等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合同权益,充分发挥保险制度在示范区建设中的作用。
  17、妥善审理企业融资、采用非典型方式担保类案件。正确认定企业融资的效力,根据融资的目的和方式区别对待,拓展示范区内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示范区内资金健康流动。依法保护担保合同债权人利益,准确划分担保责任的类型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正确认定以投资者权益、商铺使用权、债权、经营权等为标的,以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方式提供担保的效力,提高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18、妥善审理证券、期货类案件。依法审理证券市场发生的各种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破坏证券市场行为,规范证券交易秩序,促进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优化,引导资本市场安全和健康发展。依法审理期货市场纠纷案件,规范期货交易行为,防止违法违规交易,推进期货市场规则制度的完善,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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