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法惩处各种职务犯罪。重点打击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生产停顿和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
7、切实维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针对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和人身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盗窃、哄抢企业资产、故意破坏生产设备、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依法惩处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依法妥善审理投资者、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准确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民商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准确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示范区建设出发,慎重处理,依法惩罚犯罪,保护合法经营。
8、严格区分改革探索中出现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综合考虑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个人或所在单位有无牟取私利,有无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准确区分示范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的失误行为与渎职犯罪的界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9、依法惩治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乱垦滥伐、破坏生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严重破坏水资源、林木资源、生物资源等生态资源的犯罪,促进示范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切实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保障和服务示范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及民生改善
10、依法审理好涉及外来投资的纠纷案件。平等保护本地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妥善审理涉及各类园区合作共建的纠纷案件,对于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作共建方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合作共建机制不断创新。
11、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好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房屋买卖等纠纷案件,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规定,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高度重视涉及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皖江城市带与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
12、依法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及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追索劳务费等纠纷案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涉及人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引导人力资源与产业对接,促进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审理好追索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纠纷案件,促进示范区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审理好涉及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等纠纷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保障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与承接产业转移相配套的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妥善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的司法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