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水产品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且有洒漏的,由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以下罚款:
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2.对重复违法的处理。
(1)对一次违法的除当场处罚以外,记录在案,报办公室予以通报;对二次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对企业的处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企业,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警告并予以罚款;对违法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吊扣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对不具备水产品运输资格从事水产品运输的车辆,除按上述条款进行处罚外,交警部门要通报交通部门,由市交通局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鼓励群众举报水产品运输车辆洒漏鱼汁行为。
设立举报受理电话(122或0779-2091915),鼓励群众举报水产品运输车辆洒漏鱼汁行为。举报的群众须提供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违法事实(照片或录像等证据)。交警部门根据举报证据在三日内通知违法当事人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罚,具体的处罚办法按本方案第三条第(六)款第1项执行。
对举报并且查明处罚的,给予举报的群众每次奖励人民币100元。市财政局开设专项经费,由市交警支队确认举报事项出据相关证明,由市鱼汁洒漏整治办负责兑现奖励事宜。
(八)强化污染源头管理。
1.加强渔港码头、水产品交易市场区域水产品运输车辆洒漏鱼汁整治,由辖区政府负责,市国资委、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配合,督促所辖码头、水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单位做好管理工作。
(1)设立醒目的标志牌并标示具体责任人、工作责任、值班制度等,实行24小时值班。
(2)对无水产品运输资格证件、无加装防洒漏装置等不符合运输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得放行。车辆出行时,要及时清洗轮胎,定点排掉废水,防止鱼汁洒漏到路面上留下臭味。对不听检查劝告的运输车辆要采取非常措施,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3)渔港码头、水产品交易市场范围内的库存海产品必须及时包装或密封,不能露天堆放。要加强码头地面冲洗,并根据污染情况,增加冲洗次数,确保地面清洁无鱼汁残留。
2.加强水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厂、场、点)环境整治,由辖区政府牵头负责,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1)整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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