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产品运输车辆准入条件。
(1)新入户或已入户的具有密封车厢的水产品运输车辆,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水产品运输的车辆,采取车辆自愿申报的形式:
①经交警部门出具《水产品运输安装防滴漏装置确认单》和符合加装资格的厂家出具加装防漏洒水箱检验合格证明,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也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②对不愿意加装的运输车辆,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作出不予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的决定。
3.行政审批的程序。
(1)申请水产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先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递交申请表,由市交通运输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不予许可决定。
(2)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到市运管处业务大厅办理《营运证》,运管处业务大厅人员对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车辆必须现场审核车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营运证》。
4.行政许可吊销程序。
市运管处凭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吊销经营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书,取消该车营运资格。
5.职能分工。
(1)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不予许可的决定。
具体负责人:郑桂玲,电话:3210015。
(2)取得水产品运输行政许可后,由市运管处业务大厅现场审核,再核发《营运证》。具体负责人:庞秋波,电话:3210922。
(3)收到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的吊销经营许可处罚决定书后,市运管处业务大厅取消该车营运资格。具体负责人:庞秋波,电话:3210922。
(4)水产品运输许可准入审核的具体业务科室是市运管处客货运输管理科。具体负责人:苏春源,电话:3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