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两馆一中心”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为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内容和更便捷、更有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报送内容。各行政机关要按照
《条例》的有关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及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公益服务、发展规划等的政务信息文件及时完整地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送交工作遵循各负其责、准确及时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报送方法及要求。各行政机关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送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公益服务、发展规划等的政务信息文件以及《指南》、《目录》、《报告》的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各一份。报送的纸质文件一般应为正式原件,同时将电子文件转化为规范的文本文件格式(附件1)一并报送。纸质文件必须派专人送达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电子文本可以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或电子邮件报送,所报电子文本必须与报送的纸质原文相一致。在利用移动存储设备报送之前要进行必要的杀毒处理。
三、报送办法及手续。各行政机关应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据》(附件2)。
四、报送时间。各行政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送。
五、报送内容的更新。各行政机关对所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同时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版本)报送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六、报送工作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督查,并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报送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