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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北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北海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行政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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