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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北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北海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北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北海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北海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关于向“两馆一中心”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七日

  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九)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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