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北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9〕5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北海市范围内除按规定由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的建设项目。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五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