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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意见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反应灵敏的预警预防机制
  (一)完善预警预测技术体系。建立健全高效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对各类自然灾害实施更加准确、科学的预警预报。充分发挥现有气象、水文、地震、海洋、地质、环境、森林防火等监测体系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功能、科学布点、加强装备、提高监测水平,3年内全面建成地震灾害综合预警系统、重大气象灾害综合观测和预警预报系统、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大江大河及大中型水库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农林重大有害生物预警预报系统、高火险预警预报系统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综合平台,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提高预警信息时效性、覆盖面和准确率。
  (二)加快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加快推进自治区、市两级具有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实现自治区、市应急指挥平台之间及与主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并逐步推广到县、区,建立上下对接、纵横联系、信息共享、统一高效的现代化应急指挥系统。
  (三)开展自然灾害机理研究。由市有关部门牵头,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区划工作和机理研究,掌握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机理、活动规律、分布特点及其与衍生灾害关系,为科学防御(治)提供依据。
  (四)加强风险管理。学校、医院、居民住宅、旅游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以及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地震断裂带上的新建工程,立项前必须进行有关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严格按照有关设防标准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达到防灾抗灾标准。
  (五)加大灾害隐患治理力度。实行分级负责制,自然灾害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灾害隐患排查、监控和治理,市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技术、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灾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灾害隐患情况,限期整改治理。社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未完成之前,要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
  (六)建立专群结合的监测网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分析会商制度,及时掌握当地自然灾害发生的动态、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实施动态监控。有关部门要依托专业技术力量和设备,实行长中短结合、专群结合,加强一线监测,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加强基层监测预警工作,在城市社区、农村村屯普遍建立专兼职应急信息员(监测员)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已建立的基层监测员资源,对主要自然灾害进行有效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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