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北政发〔2009〕8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以来,我市坚持“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保护优先”的国土资源工作原则,严格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加快耕地保护工作投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我市耕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随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实施和我市开放开发不断深入,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耕地保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耕地保护工作,全面完成耕地保护任务,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规划修编后的基础工作
为贯彻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通过扩增量、挤存量、调结构等方式,保障国家扩内需保增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我市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近期,规划成果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整后的耕地范围和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切实开展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为各县、区工作开展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引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逐步形成耕地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
(二)各县、区要根据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尽快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埋设界桩,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认真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档案资料,做到图、文、表一致,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三)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积极争取国家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通过项目实施,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二、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