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北政发〔2009〕8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实施企业(具体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
(一)以下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1.企业设立子企业;
2.市政府批准项目的资产评估;
3.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4.企业章程修改;
5.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用工总量;
6.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及按规定应当上报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请示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核准事项。
1.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
2.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3.企业相互担保,企业进行职能范围外的对外投资、股权合作行为;
4.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信托产品等融资行为和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5.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和重要资产(土地、房屋、生产设备等)处置;
二、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审计、评估工作
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负责,审计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领导人的离任审计工作。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市国资委要认真履行职责, 强化对资产评估环节的监督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对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报告内容有疑义的, 要重新指定有关中介机构复核、审定。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有违规操作行为的中介机构,禁止在国有企业中提供中介服务, 并通报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