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力度,全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五)严格依法淘汰。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开展落后、非法、超标产能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用能设备。对列入国家、省、市淘汰目录的落后产能,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未经核定和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的所有超环评外设备产能,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生产线及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淘汰。
(六)强化行政约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各级政府要求的落后产能,不予奖励扶持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清理、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新增用地;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原有用地新增容积率;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电力和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市)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能评、环评、核准、审批和备案。
(七)加强综合调控。对不属于国家、省要求强制淘汰,但根据各地实际有必要进行淘汰的相对落后产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要素保障等多种途径加大调控力度,倒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有序用电的调节手段,优先保障低能耗、低排放企业的用电,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用电;加大差别电价、水价和排污费实施力度,合理运用经济杠杆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能评、环评和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审批,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禁止新增落后产能。
(八)推进整合提升。加大整合重组力度,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并购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企业,利用存量资源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加快企业升级改造步伐,推进印染、化工等行业向园区集聚发展。对一般制造业和传统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由各地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和收回低效利用土地等方式予以解决,并酌情缩短土地出让年限。
三、加强引导,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