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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11〕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坚定不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一)重要意义。落后产能技术装备水平低、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安全无保障,严重制约着我市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转型升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优化资源配置、破解要素制约、保障重点产业发展、构筑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举措。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总体要求,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经济手段鼓励淘汰、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淘汰、合理使用行政手段推进淘汰,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调节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取激励和倒逼机制,推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产业能效标准,强化法律约束,提高地方标准门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2.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经济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资源需求矛盾和环境压力;一手抓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不断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
  3.坚持政府分级负责与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相结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合力推进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强化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同时,要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整合重组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四)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2012年底前,基本关停淘汰产能过剩、能耗高、污染严重的小印染、小冶炼、小化工、小锅炉、小砖窑等“五小企业”;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印染、纺织、冶炼、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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