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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六、普查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确保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到位。市级所需的人口普查经费由市财政按预算逐年拨付,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所需人口普查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安排预算。各县、区要把本县、区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注意聘请的“两员”及数据录入人员的补助经费落实,严禁拖欠。同时,要保证普查工作开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配备相应的办公场地、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电脑设备等,确保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七、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
  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由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调,每个普查小区(按普查对象规模,每250人左右划分1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平均每2-3个小区要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在相应普查区内选调,要选配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群众基础和沟通能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熟悉当地情况,能独立开展工作,并能工整、清楚、按要求填写调查表的人员担任。其中,普查员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青年志愿者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招聘。普查指导员主要由普查区内的社区工作人员、村干担任。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实施开展普查工作前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上岗工作。
  八、普查宣传动员
  人口普查对象分布区域广、居住情况复杂。开展人口普查,要实行广泛的社会动员,涉及每个家庭、每个人,调查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各新闻单位也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重要作用,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动员和引导广大普查对象自觉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部门、各单位、各住宅小区要在普查宣传工作中发挥重要基础作用,及时张贴和宣传所在地普查机构发出的通知、公告及其他有关宣传资料,积极支持和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使人口普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全社会对普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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