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办制度。对所提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议和提案,由交办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要积极协同。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件的二个月内将协办意见抄送主办单位,并报送交办部门(见格式六、七);主办单位在统一答复后,应将答复抄送各协办单位。需要现场调查办理的,主办单位应牵头组织现场会办。
在办理过程中,办理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综合协调。
(四)督促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系列各承办部门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度,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督办工作。
(五)联系制度。建立全市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联系网络。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应当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直接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
(六)培训和例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定期召开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查找差距、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程序:
(一)交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建议和提案,每年召开一次交办会议,直接交办;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以及重新确定承办单位的,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通知单交办。
(二)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协办二种承办方式。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交办要求,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件数准确。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门核准。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之日起10天内向交办部门提出改办意见,并将原件退回交办部门,由交办部门重新协调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改办;
2.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并报请单位领导批示;
3.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科室)或承办人员,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求提出具体要求;
4.在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及有关部门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共同协商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