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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五)不告知不予受理、许可的具体明确理由的;
  (六)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的;
  (七)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即实施许可的;
  (八)无法规依据实施许可的;
  (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许可条件实施许可的;
  (十一)擅自增设或变相增设许可项目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二)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程序而实施许可的;
  (十三)违反规定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程序的;
  (十四)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五)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权的;
  (十六)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
  (十七)其他违反许可规定,贻误许可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批准、核准、审核、同意、登记、审批、认可、确认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规依据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对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按规定范围、时限实施收费的;
  (四)通过中介组织向服务对象乱收费的;
  (五)不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收费的;
  (六)实施收费不开具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以及不据实填写票据的;
  (七)未按规定时限将所收款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或缴入财政专户的;
  (八)不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的;
  (九)截留或坐支钱款的;
  (十)将无偿服务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十一)违反规定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十二)违反规定审批收费项目和发放收费许可证的;
  (十三)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规定依据擅自实施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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