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租赁相关票据。以财政部门及相关业主部门提供的银行付(转)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4.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现场核查表。所有租赁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资料申报时必须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现场核查表》。
二、项目入库申报流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按照“业主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统计部门验收入库”的原则进行。
(一)业主单位申报:新入库项目业主单位在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表》(见附表一),申报表内容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批:各县住建、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对每月提交的新入库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包括由上级住建、发改、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须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现场核查表》(见附表二)。同时,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送同级统计局逐级上报。
(三)统计部门验收:各县统计局汇总区域内新入库项目材料,并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一览表》(电子版)(见附表三)于每月15日前报州统计局;州统计局于每月20日前汇总各县新入库项目材料,并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一览表》电子表,统一编码排序装订后报送省统计局审定;各县统计部门在报送审核新入库项目材料的同时要在数据采集“一套表”平台上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表》。省统计局将在每月月报后开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表》录入权限,分配给项目单位自行完善数据,新开工项目数据由省统计局确认后统一结转添加入库。
省统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审定入库项目申报材料,并于每月25日前后进行申报项目的集中核准入库。各县项目申报可错月进行,对未按时报送材料的县将不再受理当月入库审核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入库申报要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省统计局有权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其它相应证明材料或经实地核实后方可入库。所有申报材料由省统计局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再退还,以备日后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