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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1〕18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及四川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林业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统计〔2011〕48号)精神,为及时掌握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州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现将《阿坝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方案》、《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阿坝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方案

  2.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1
  阿坝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州委、州政府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

  二、监测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全部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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