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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1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打击取缔“地沟油”非法回收加工窝点。
  由县、区食安委办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证照不全的“地沟油”回收加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经环保、工商部门验收符合条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严格落实“地沟油”收运及销售台帐制度,重点监管“地沟油”的去向;对无证无照的“地沟油”回收、加工点,由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取缔。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流通环节。
  由工商部门负责,以集贸市场、粮油批发市场等为重点监管对象。
  1. 严格落实食用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开展食用油批发、零售单位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油经营单位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等进货查验(记录)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对不落实相关规定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加强监督检验,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杜绝“地沟油”进入食品流通环节。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食用油的场所。
  2. 加强食品流通环节食用油标签和容器的监管。食用油批发、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用油,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消费者自带容器购买食用油时,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标签。禁止使用化工原料容器等其他非食品容器盛装食用油。
  (三)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由质监部门负责,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用油加工单位等为重点监管对象。
  1. 严格执行食用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开展食用油生产加工单位和使用食用油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等进货查验(记录)落实情况。对不落实相关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2.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用油标签和容器的监管。禁止使用化工原料容器等其他非食品容器盛装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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