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地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可以县或镇为单位,按市场化运作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原则,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从减轻农民建房成本和提高农房建设质量的角度出发,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建设,按规划、设计、施工统筹推进,加快建设进度。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省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制度。由农户填写《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镇政府对农户资料作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名单统一报县级扶贫部门审定,再由镇政府按规定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县级扶贫部门要将本县扶持农户名册报市扶贫部门备案。市扶贫部门要根据各县上报的扶持农户名册组织抽查,确保扶持对象真实准确、补助资金落实到户。
第十八条 各县、区扶贫部门要相应建立专项档案,落实逐户登记造册工作,并运用电脑管理,按省设定的统一程序运作,保证情况准确、信息通畅。具体要求是:
(一)各村委会(含贫困村)要配合所在乡镇(帮扶单位),负责做好本村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对象的家庭基本信息核实工作。
(二)各有关乡镇负责建立本乡镇包括贫困村在内的所有扶持对象专项档案,逐户登记造册,对农户住房改造申请表、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规范管理。
(三)2011-2012年各级帮扶单位负责贫困村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基本信息录入和每月进展情况的信息更新。2011-2015年各镇负责面上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基本信息录入和每月进展情况的信息更新。
(四)各县、区扶贫办在指导本地区各有关镇和帮扶单位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的同时,负责辖下所有乡镇录入的基本信息包括每月进展情况的审核和更新,并在每月月底前将本地区的信息通过系统确认上传至市扶贫办。
(五)市扶贫办负责汇总审核辖下县、区每月的进展情况,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个月的进展情况信息通过系统确认上传到省扶贫办总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县、镇两级政府,我市已与省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书),并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区)、镇(乡)、村,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进行目标责任考核。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由市扶贫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民政、残联、妇联、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帮建促建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管理,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