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市财政拟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安排配套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住房。
  (二)2011年,拟在全市74个省级贫困村建设9个“整村推进示范村”,在惠东、博罗、龙门县各建设3个,市财政给予每个示范村10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每个示范村不少于50万元建设资金。
  (三)市财政按省下达的年度任务,落实本级项目工作经费每年20万元,保障我市年度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的建档立卡、信息录入、数据更新和统计、人员培训、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区财政要根据实际,给予安排本级项目工作经费,确保按时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
  第九条 各县、区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资金。具体要求是: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住房改造建设的主体,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二)各地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托“6.30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等平台,积极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并统筹安排部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
  (三)对列入扶贫开发“双到”范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帮扶单位要切实把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双到”工作的重要任务,按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与被帮扶双方工作责任》(粤贫〔2009〕12号)有关要求,落实帮扶责任,充分发挥单位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帮助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筹措改房建房资金,指导和帮助贫困村做好住房改造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第四章 规划建设指导

  第十条 各地要以县、区为单位,认真编制本地区2011-2013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制订总体规划时,要结合村镇规划、村庄规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扶持措施、改建标准,细化市、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和补助到户办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住房改造建设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农户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指导。具体要求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