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3年改建总户数4348户,其中惠城区1003户、惠东县1135户、博罗县1000户、龙门县1210户。
第三条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与名镇名村建设工程相结合,优先选择群众意愿强烈、基层工作积极性较高、危房较集中的贫困村或老区村庄,以自然村为单位,实施整村改造。按照省的部署,2011年,在全市74个省级贫困村建立9个“整村推进示范村”,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各建立3个。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四条 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贫明电〔2009〕1号)要求,并经省扶贫办核查确认,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有11780户。
第五条 对2009年底已划定的11780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省扶持政策:
(一)户口在农村而全家人口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居住。
(二)家庭成员已建有或购买住房。
(三)户主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乡镇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固定领取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收入。
(四)户主有劳动能力但因长期不参加劳动,或因吸毒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贫困的家庭。
(五)全户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六)在2009年12月底已核查列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实施对象,如在2010年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期间在帮扶单位帮助下已改建好住房,或已领取帮扶单位住房改造建设扶持资金1万元以上的农户。
(七)在2010年12月底前已完成住房改造,并已领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户。
(八)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第六条 在2009年12月底前已核查列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现临时以家庭兄弟多、需分家居住为由,以“多户”申请扶持的,只能扶持一户。
第七条 在2010年已列入住房改造建设计划,但至今未动工的,如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可调整列入2011年扶持范围。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 省财政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因难户改造建设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