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推进火电厂污染治理。
保持国华电厂已有降氮脱硝、脱硫除尘设备稳定运行,确保达标排放。将燃煤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推动惠州市深能源丰达电厂9E机组“油改气”工程,实现使用天然气发电及低氮燃烧器改造,完成改造后火电厂污染物排放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限值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经信局参与)
3. 加快工业锅炉污染治理。
各县、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期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推动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淘汰所有4蒸吨/小时(含4蒸吨/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与导热油炉),2012年底前争取淘汰4蒸吨/小时(含4蒸吨/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重油和燃木材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与导热油炉)。35蒸吨以上(含)的燃煤锅炉应逐步实施烟气脱硫并安装低氮燃烧设施,20蒸吨以上(含)锅炉须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质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
4. 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严格新车准入,全面实施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汽车不予办理登记和转入手续。强化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更新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逐步推广公交车、出租车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其所有者进行排气污染强制维护。加快推进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改造项目验收监测,及时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确保治理项目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公用事业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5. 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
严格控制新建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生产企业。加快推进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式生产工艺,所有保留的水泥企业须安装高效除尘设备,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5%,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对不达标的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等仍不达标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所有保留水泥厂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经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参与)
6. 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推动省控、市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废气治理工作。2011 年底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对印刷行业、家具制造业、制鞋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4个行业,进行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后企业VOC 排放达到广东省4 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对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集装箱制造、人造板制造、塑料制品业等其他VOC排放行业推行低VOC 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VOC 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完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市发展改革局、经信局参与)
(四)大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1. 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
逐步开展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地划定工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监管;健全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监控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严格依法执行排污口关停、垃圾清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水源安全保障;继续推进列入《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规划(2008~2012年)》的安全饮用水工程,以保证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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