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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71号)和《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11〕72号)中关于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经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统一登记。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出具的审核说明或审查意见中注明:“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此文在发文前应由市法制局统一编号,并在文件上标注编号后方可发布”。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编号,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发文时将该编号标注在规范性文件首页右上角,以此作为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发布的标识。
  (四)市政府办公室将正式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经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要求统一登记。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受理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出具的审查意见中注明:“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此文在发文前应由市法制局统一编号,并在文件上标注编号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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