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惠府办〔201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和《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保障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一)参加居民医保A档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二)将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次。一般诊疗费的70%纳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三)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在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累计最高限额为16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在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累计最高限额为:A档10万元,B档1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二、调整政府举办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预拨周转金标准
根据医保基金支付政府举办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医疗费用总额,并结合政府举办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考评结果,社保经办机构可给予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拨一定数量的周转金,并逐月扣减、多退少补、年终结算。具体标准调整为:年度服务质量考评为A级的,按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总额的60%预拨;考评为B级和C级的,按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总额的30%预拨;考评为D级的不预拨。
三、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