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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四、创建标准

  凡符合条件的市场均可申报“河南省文明诚信市场”,具体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附后。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协调和指导,推动全省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开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合成立“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文明诚信市场”的评审确认;省辖市和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合成立“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省级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工作。各级“文明诚信市场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推荐、评审的具体工作。

  六、推荐程序和表彰

  “省级文明诚信市场”命名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具备条件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都有资格被推荐为“省级文明诚信市场”,不设指标限制。“河南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评选出“创建文明诚信市场先进单位”。

  (一)推荐的程序。参与申报“省级文明诚信市场”的,每年3月30日前,向县(市)“文明诚信市场申报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各县(市)“文明诚信市场申报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的市场进行初审,查验日常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文明诚信市场标准的市场,向省辖市“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复审(确认),复审达到标准要求的,由省辖市“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向“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作为候选“省级文明诚信市场”,并报告该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创建的经验做法。

  (二)命名表彰。对各地推荐的“省级文明诚信市场” 和开展创建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工商局、文明办,经“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公示确定后,于次年的第一季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进行表彰,并分别授予“创建文明诚信市场先进单位”和“省级文明诚信市场”。省工商局负责将表彰的“先进单位”和“省级文明诚信市场”推荐给国家工商总局,参评全国“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进一步巩固开展创建活动的成果。

  七、动态管理

  “文明诚信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命名表彰之后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经文明诚信市场评审(推荐)委员会审核,取消“文明诚信市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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