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单位:
  (一)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表述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表述的排序第一或第二(第一应为非广东省单位)的起草单位。
  第十条 自2011年起,每年6~9月接受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市质监部门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从2010年1月1日起统计。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向市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联盟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经质监部门备案的文件和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我市多个单位协助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助资金由参与的单位进行分配;
  (六)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省、市科技部门或质监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和鉴定证书或结题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承担国际、国家、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机构经费资助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质监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确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九)申请标准化示范区或示范企业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省质监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十)申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奖励的,应提供采标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