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国际贸易技术性措施研究;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和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6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不超过6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不含农业地方标准),资助不超过8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资助不超过5万元。
(六)对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分别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八)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承担标准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九)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十)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资助:获得AA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获得A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万元;获得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万元。
(十一)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2000元。
(十三)支持惠州市标准与编码所用于惠州市技术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网站运行维护、购买国内外标准资料、外文标准翻译、标准宣贯培训、标准审查、开展国际贸易技术性措施研究等开支。
第八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和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市质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