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设立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专项资金由市质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市质监部门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核,下达资助项目计划,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凡在惠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广东省和惠州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惠州产品在国际、国内的竞争力,有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二)开展技术标准活动;
(三)采用国际标准;
(四)建设技术标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