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使房地产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对外,要使房地产企业知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辅导企业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对内,要使地税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房地产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是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体现。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要求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进行税务处理。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照“按期预缴,年度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
1.按期预缴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