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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以社区、行政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的普查,推进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气象、建设等部门,制定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办法,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前,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影响。

  三、搞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省气象局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等。对于暴雨、雷电、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快速发布信息的“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七)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八)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介要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紧急情况下可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插播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九)加快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施,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加快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完善信息接收终端设施,提升预警信息在农村偏远地区的传播能力。

  (十)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县、乡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递工作,健全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为他们传播预警信息配备必要的装备并给予适当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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