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存在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部门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次清理结果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全省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日前完成。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修改程序,经法制机构审核后重新发布。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凡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并严格按照程序报送备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各地、各部门要对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设区市要尽快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要严格按照《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严格执行
行政强制法有关禁止性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正确运用
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主动研究、积极应对,做好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政强制复议案件的受理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