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全面落实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经费(基本支出、维修管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并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市、县(区)水管单位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对贫困县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费给予补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将水利执法能力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和各市、县(区)。
43.高扬程灌溉供水工程按优惠电价执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灌排用电价格;农业灌溉、农村供水和抗旱供电工程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中建设,划归供电部门运行管理。建立农业灌溉机井和排水沟道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将运管维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实行支出预算管理。节水灌溉和抗旱设备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水利税收优惠政策,将水利工程占地纳入减免耕地占用税范围,纯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灌区供水单位非农业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营业税。节水灌溉项目所得税收入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电力公司和各市、县(区)。
44.承担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的供水项目,在未达到设计规模前,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和贴息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二十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责任
45.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汛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水土流失防治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各项措施,形成水利改革发展的合力。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
二十三、推进依法治水
46.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完善水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建设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法制办。
47.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